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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16KB

文档介绍
活保障家庭成员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并出具医疗费用核算单据。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核算单据为准),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三)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详细掌握享受个人缴费补贴(补助)特别是享受个人缴费全额补贴(补助)的各类人员情况,既要确保补贴对象享受到个人缴费补贴和补贴对象特别是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要避免漏发、重发、多发、少发等错发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足额安排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各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减少资金结余率,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六、其他事项(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承诺书、个人缴费补贴通知等规范文本,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有关社会救助规范文本,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制并印发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138号)同时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1月25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自治区医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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