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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I'可H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金业应与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白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別,按规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冇关费川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背记30FI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追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口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五、?经费提留(一)?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和关费用。(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三)?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1-6级T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相关费用。上述各项预留费用,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屮解决。净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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