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改制项目,由省国资委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批准。Р第四章实施与监督Р Р第十三条组织领导。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Р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十五条职工安置。严格按政策安置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乱开政策口子。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Р 第十六条债务处理。企业改制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Р 第十七条相关手续。改制企业依法办理企业资产、债务转移、过户、变更、核销等手续,工商、税务新设、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劳动合同的签署、变更、解除等手续,妥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和党团组织关系、文件档案的移交等工作。Р 第十八条报告制度。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应及时报告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在完成改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改制工作实施情况。Р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有关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进行认真查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禁止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企业的中介活动。Р 对企业领导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依法进行审计。Р Р附则Р 第二十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市、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