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建设单位按照公安部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公安部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在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发布之前,各地仍然执行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其中的消防验收材料执行10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各地贯彻实施公安部106号令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防火部建审处。附:各序列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第一序列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郑州、洛阳)一、支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1、城市规划区及乡镇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含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2、城市规划区及乡镇范围内装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装修工程;3、所辖县(市)范围内符合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二、城区消防大队(科)负责管辖范围内装修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三、县(市)消防大队负责管辖范围内支队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二序列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开封、平顶山、新乡、安阳、焦作、南阳)一、支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1、城市规划区及乡镇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含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2、城市规划区及乡镇范围内装修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装修工程;3、所辖县(市)范围内符合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