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重大项目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关于办理重大项目临时施工许可的证明文件;(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施工设计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建筑施工竣工蓝图及所有固定消防设施竣工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件);(三)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购销合同,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消防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在受理重大项目消防竣工检查服务申请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建筑施工竣工蓝图及所有固定消防设施竣工蓝图(包括与提交纸质版图纸内容完全一致的DWF格式电子文件);(三)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购销合同,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消防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八)重大项目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进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的重大项目,应提供消防技术审查的函);(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