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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新重点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标准规定新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条  依法应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私自投入使用,分别处罚,合并实施。  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依法从重处罚:Р  (一)已经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私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Р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立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Р  (三)经责令限期立案逾期不立案;Р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函告同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Р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Р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抽查不合格;Р  (三)其它需要函告。Р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还未组成犯罪,依据相关要求给处分:Р  (一)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Р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拖延时间办理;Р  (三)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Р  (四)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Р  (五)利用职务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Р第七章 附  则Р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需严格实施要求。Р  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中“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Р  第五十条  实施本要求所需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Р  第五十一条  本要求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公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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