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上为主管公司领导、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相关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主管公司领导、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相关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评价分别占比重为0.4:0.4:0.2。第十八条本部门参与考核评价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60%。第十九条考核步骤:(一)被考核人撰写书面述职报告。参照考核内容,对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二)发布考察预告。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民主评分的方式广泛征求对被考核人的意见,针对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复核。(四)意见汇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召开公司党委会确定考核结果。(六)公示考核结果。(七)领导谈话,反馈考核意见。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处理(一)经组织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确定为考核合格,向人资、所在部门以及本人下发正式转正通知单,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1.思想素质较高;2.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较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较好,能胜任试用职务;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比较明显;5.清正廉洁。(二)经组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延长试用期一次。延长试用期满后,重新考核,并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聘用。试用期一般只能延长一次。1.能胜任试用职务,但有关信访反映足以影响其任职,且信访反映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清楚的;2.基本素质好,基本能胜任试用职务,但存在较明显的不足,需要在试用岗位上继续锻炼的;3.对于督察督办事项,监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或不执行的。(三)试用期内两次考核综合测评最终成绩低于70分者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四)在试用期间内,被发现有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重大损失不宜继续试用的不再转岗或提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部门主任助理级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