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16、?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17、?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符合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规范等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18、?省每年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五、加强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19、?省、市财政设立的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自主创新,重点用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研发机构和关键技术及高端人才、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等。20、?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拉动一批产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效益。21、?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加强省、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创投业务。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深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销售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散化解创新业务风险的保险产品。引导支持担保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支持合肥高新区进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