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有关规定予以废止。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则,参照制定本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