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的,经学院审批同意,填报《实训指导教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下同)并经教务处确认后,各系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专业实训指导。第三条实训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效果好,身体健康;(二)能独立承担某一门实践教学任务,具有的专业结构和学院专业设置相适应;(三)属于企业或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等;第四条为保障双方权利,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必须督促实训指导教师签订一式两份的《聘任协议》(简称协议,下同)。不按规定填报登记表、不签订协议的,所任教系及教务处不予核算课酬,财务处不予发放课酬。第五条实训指导教师承担实训教学任务课酬标准为:50元/课时。上述课酬标准已包含交通费等各类补贴在内。课酬原则上在实训结束并送交成绩单予教务处后方可结算发放。第六条首次签订协议时,各系应督促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向人事处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技能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第七条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可以学院名义,向实训指导教师颁发聘书,同时应加强对实训指导教师的管理,要求:(一)实训指导教师应对整个实训教学过程负责,确保教学质量。(二)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交系、教务处存档。(三)实训指导教师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不得随便更改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数;不能随便请人代课。第八条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系必须督促教师维护学院荣誉,了解、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否则,追究相关系及教师责任,扣发事故责任人课酬。第九条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每学期的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评价低于70分的,教务处应及时反馈相关系,并通知人事处,不再与其签订新的协议。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务委员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