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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守则征求意见稿-浙江土地估价师协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档案;情节严重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Р第二十九条土地估价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情节较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因出具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予以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改正。Р第三十条土地估价机构借用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人员或其他非专职执业人员满足机构注册条件,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情节较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Р第三十一条土地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情节较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Р第三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以低于行业公认的成本价格恶意压价竞争、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情节较重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直至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Р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拒绝、阻挠协会的检查、调查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Р第三十四条土地估价机构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不履行其他应尽义务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拒不改正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直至撤销或建议撤销执业登记。Р第三十五条执业人员或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Р(一)主动改正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行为危害后果;Р(二)主动向协会报告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Р(三)受他人胁迫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Р(四)主动配合查处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Р(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的情形。Р第三十六条执业人员或土地估价机构在两个以上年度内连续违犯同一规定,或在同一年度内违反本守则多项规定,相应加重处罚。Р第三十七条浙估协在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人员做出行业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决定前,应告知被惩戒方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由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Р第三十九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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