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精编版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相关资料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二条出具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二节基本格式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一)封面1、标题:居中写明“关于【】的法律意见书”2、律师事务所名称、标志及联系方式(二)目录和索引(三)首部1、标题2、案号3、主送对象4、引言(1)表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委托人及委托事项;(2)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5、释义(四)律师声明1、列举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2、经承办律师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和资料;3、表述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提示及必要的免责陈述;4、表述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五)正文1、主体的概况;2、特定事务的基本事实;3、法律分析和判断;4、解决方案或建议;5、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6、结论意见。(六)尾部1、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2、出具日期。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除证券律师业务以外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