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合伙人会议财务报告日至本次合伙人财务报告日期间的财务情况报告,发送至每个合伙人的大成邮箱。Р第三十条执行机构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10个工作日前,向合伙人大成邮箱发出正式的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议题、议案。Р第三十一条合伙人会议须有分所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参加(包括委托表决的,下同),始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该合伙人对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否则委托无效;委托形式可以会前邮件发送委托,会后补充书面委托。Р第三十二条分所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的表决和发表意见,会上通过电子邮件(特殊情况可短信)进行确认,会后书面签字确认。Р第三十三条分所合伙人会议由分所主任主持。Р第三十四条分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第四条之第(一)至(九)项下的事宜,以及分所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须特别决议的事宜,须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Р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其他事项,须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Р第三十五条分所合伙人会议议案,可根据会议形式采取现场表决、邮件表决、短信表决、电话表决等方式表决。Р第三十六条针对或主要涉及分所合伙人的议案,以及参加会议一半及以上合伙人认为应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议案,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Р第三十七条合伙人会议依照程序表决同意的议案,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Р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者审阅签字,会后需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呈分所执行主任审定签发后,在全所范围内发布。Р第三十九条分所合伙人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应及时报总部备案。Р 第四十条总部管理委员会、总部高级合伙人会议,可以要求撤销、直接撤销或者停止分所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