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财产”。其次,无主财产的认定,要经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非经法院审理,任何人无权将某项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而对该财产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XX市政策性文件对投资主体不明而形成的资产的归属作出了明文规定:10《XX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集体企业开办初期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现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综上,以投资主体不明为由,将XX化工公司的积累视为“无主财产”的观点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无政策上的根据,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八,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依法受到保障:对XX有限公司今年9月15日临时召开的“紧急职工代表大会”并产生临时董事会以及今年10月31日XX古象中心召开职工大会并作出相关决议这二个行为,究竟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这应当结合XX有限公司的沿革而产生的其职工的身份变化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一)对原XX化工厂职工身份变化的考察:为表述的简洁明了,本所律师以如下方块图对XX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作出示意:古象中心更名XX华工公司更名XX华工厂↓1998年1997年1~4月资产界定1982年6月成立1998年独资投资10亿元古象总汇更名XX有限公司第一次改制:总股本10亿元第二次改制:总股本10.6亿元古象中心占总股本89.62%持股会占总股本的8.49%股本已量化到职工个人ss占总股本的1.89%古象中心占总股本95%持股会占总股本4.5%,股本未量化到职工个人ss占总股本0.5%本所律师一份XX有限公司历史沿单示意图现本所律师结合上图对原XX化工厂职工的身份随其历史沿革而引起的身份变化作出分析:1、在XX化工厂阶段:该厂的职工为该厂的劳动者。2、在XX化工公司阶段:随着企业更名,职工身份由原XX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