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而且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在无法实现合同债权时,只能向唯一的合同当事人A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将贵司列为共同被告主体不适格。至于贵司与A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另案解决。Р绎蜣蜣Р在以该种理由进行抗辩的情形下,可以为贵司赢利一定的时间,暂时不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A公司享有追偿权,一旦本案判决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将会向贵司进行追偿,事实上贵司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免除。而从法律风险上看,由于本案审理前,尚无生效判决对双方的法律责任、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如果贵司不参与本案的实体审理,不排除A公司因其享有的追偿权而怠于行使抗辩权利或在诉讼中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旦本案的裁判文书生效,A公司再向贵司追偿的胜诉机率就会大大增加。绎蜣蜣Р2、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进行实体抗辩绎蜣蜣Р被撤销的两份民事调解书,以贵司为原告和以A公司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该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必然导致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由于本所律师未看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及案涉土地的相关资料,无法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但从C区法院确认的“转让已批经济适用房用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土地为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而受到限制。根据《经济适用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而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