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八章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Р第四十七条局人事处负责全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综合管理工作,并对各处室、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请休假管理规定,做好考勤记录。Р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请休假规定,凡出现以下行为的人员,视为旷工:Р ㈠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Р ㈡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Р ㈢工伤伤残等级为7至10级,停工留薪期满不到岗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Р㈣病伤鉴定未达标准,不到岗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Р㈤伪造病历、开具虚假假条或在病假期间从事经营性活动Р的;Р ㈥其它应视为旷工行为的。Р 第四十九条对旷工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旷工按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工作日按1个工作日计):Р ㈠对旷工2个工作日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Р㈡对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自理,取消三年评先评优资格和职务晋升资格,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Р㈢对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取消三年评先评优资格和职务晋升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Р 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Р ㈤机关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Р ㈥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Р 第五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旷工人员或在请休假管理工作中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处室、单位,经调查核实后,除对违规违纪人员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处理,并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