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纪,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每年12月底前,专题就履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同时积极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抓好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分类及时处置。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履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职责的再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专题报告监督重点岗位人员工作情况。第二十条市委将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容错纠错有关规定,对在履职中发现的表现特别优秀的重点岗位人员,可以具名向市委推荐,经市委考察属实的,将其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对已纳入后备干部管理的在提拔重用时优先考虑。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或者执行不力、敷衍塞责,以及对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本办法或者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重点岗位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区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