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各分区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和人员实际,划分区域到人,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要确保各自管理的区域内卫生干净或杂草杂物清除干净;(四)每天上、下午上班时的前1小时内必须完成环卫清扫等工作任务,剩余时间在岗值守,做到及时保洁;(五)如一月内在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组织的抽查、检查中,超过五次(含五次)清扫保洁卫生、清除杂草杂物、公共设施保护不彻底的,报请县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第十条请销假制度(一)事假:一天以内向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区域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所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所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同时,请假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由本人找家属或他人顶替完成。否则,作为旷工处理。(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四)任何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销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以上(含五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四)工作中有损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形象、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县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其他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像山公园管理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