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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78KB

文档介绍
下罚款:(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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