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 (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 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 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7 年8月6 日起施行, 1990 年3月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7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