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发现的漏保人员,首次参保或补缴部分中断缴费年限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处)提交职工档案,按招工表(分配表、报到证等)或历年发放的工资表,确定劳动关系和补缴年限,按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补齐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补缴年限后,补缴后次月为其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补缴当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时间计算补缴金额,其职工应从补缴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进行补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申报基数之和。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不能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若不补缴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参保人员补缴历年欠费或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其中,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五、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今后每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应按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基数并缴费,不履行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自动核定。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七、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