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其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执行农牧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办法。三、国有农场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有农牧企业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的,允许按新党发[2003]19 号文件精神参加农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执行农牧企业参保统一政策。职工身份认定和养老金计发按农牧企业参保政策执行。四、国有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 10年不满 15年的处理问题国有地方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 10年不满 15年,接近退休年龄,本人要求延续缴费的,可允许最多往后延续五年缴费,延续五年后缴费仍不满 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延续五年缴费的, 缴费满 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牧企业非国有职工一律不得以一次性缴费或向前补费的形式参加统筹办理退休手续。五、关于按退休前 12个月养老金水平核定待遇问题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一律按新党发[2003]19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格掌握。退休人员本人 2003 年6月底前 12个月平均月领取养老金水平是确定参保后养老金待遇的基本依据;其在此期间企业当期效益工资退休费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进入统筹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统筹外部分由企业视经济效益状况自行负担;凡在此期间没有货币退休金或货币退休生活费实发数低于当地本次低保水平+工龄核定养老金水平的,一律按低保+工龄的计发方式核发养老金。农牧企业已退休人员,过去曾由农牧企业计发过货币退休金,后由于改制、分地、困难等原因停发货币退休金的,虽过去曾有过退休金待遇,后又停发或只发给生活费的,按低保+工龄的方式重新核定养老金。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以土地代替养老金的,其土地收入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也一律按低保+工龄的方式核定养老金。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不执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四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