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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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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6.2.4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挡和公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涉及破路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理破路施工手续。6.2.5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现场。6.2.6发现闸阀井、表井、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于8小时内进行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7 二次供水服务要求7.1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7.2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标准的要求。7.3二次供水压力应符合供用水合同的约定。7.4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7.5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7.6二次供水设施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对水质进行化验。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清洗机构进行。7.7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8 监督管理8.1供水企业应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每年不少于两次以调查问卷或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8.2供水企业应定期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整改。8.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问题。9 投诉与处理9.1供水企业受理用户的投诉或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7日内办结。9.2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供水服务问题,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渠道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9.3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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