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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v1.0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5 |  大小:117KB

文档介绍
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前的费率进行浮动,分行应密切注意各地市场外包催收佣金费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后的费率可在《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二十四条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各项目的特殊性,制定奖惩策略或竞赛方案,以激励外包催收机构的积极性。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分行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行。分行应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二级资料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分行应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监督外包催收机构依照合同和相应规范办法及时、合法、有效的为我行提供代理服务。稽核分为非现场稽核(又称为业务稽核)、现场稽核以及非常规稽核。非现场稽核主要目的是审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我行要求执行催收运作,对我行外包案件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规范。现场稽核主要为对硬件设施、制度建设、催收运作进行稽核。非常规稽核主要在催收机构经营资质(如主体资格,管理层人员安排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我行权益时对相应机构进行稽核,以判断判定相应机构是否可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行权益。第二十七条分行应每季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稽核内容包括外包催收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公环境、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流程、系统催收记录、电话催收录音、数据保密、教育培训等,稽核人员应根据稽核结果撰写《外包催收机构监督检查报告》(见附7),并按季将检查报告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分行在每次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的同时,应负责对相应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可涵盖但不限于催收规范要求、我行零售贷款产品、以及总行下发的学习案例、各类通知、要求等内容,并负责整理相应培训记录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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