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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所建产业用房可以分拆销售比例为:(一)以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开发的,可以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余部分自项目竣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二)以商服用途进行开发的,可以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90%,其余部分自项目竣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第二十二条产业载体项目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申请后进行预售的,可以由预售人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产业用房的预告登记,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须附上各层房屋平面图,并注明可以预售的产业用房位置)。预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以分拆销售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50%。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产业用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产业用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产业用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产业用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第二十三条产业载体项目用房建成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产业载体项目用房的首次登记,附记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第二十四条产业用房销售后,交易双方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共用宗土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产业用房销售许可证(须附上各层房屋平面图,并注明可以销售的产业用房位置)。核发的不动产证书上,附记栏应注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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