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改变内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重新出让的年限、重新出让的合同条款要求等。Р2.不收回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是否需补缴出让金以及具体补缴金额及方式等。Р经表决需补缴出让金的,具体补缴金额可参考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变更前后基准地价的差额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Р(三)收回重新出让的,在流转双方解除出让合同、变更土地证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之后申请重新出让。Р(四)不收回的,由流转双方共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将《补充合同》提交区或镇(街道)集体土地交易机构鉴证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Р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流转双方应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租金)和税费已缴纳凭证等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Р以出让方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出租、抵押方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Р第二十五条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双方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合同鉴证申请时应符合下列条件:Р(一)在2011年9月1日前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Р(二)在2011年9月1日前双方已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合同;Р(三)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取了地价款或至目前为止承租方仍在缴纳租金(以收费凭证为依据);Р(四)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Р(五)已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Р(六)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