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负有责任,当然也应享有行为带来的全部利益。政府在流转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谈判,没有理由来直接分享集体土地交易的成果。因而政府不宜与集体、农民按一定比例来分享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得以增值,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政府在土地上进行的投资,或政府对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控,此时政府有权要求获取一定的回报,无论是基于投资收益权还是基于在市场经济中的征税权,政府都可采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间接从集体所有者手中获得部分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只不过政府获得收益的性质是从集体从事的市场获利行为中征收的税款,而非建设用地流转发生的增值额。在确立征收税率方面,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增值征收税率,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确立每一级税率时,可适当低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税率标准,以区别国有建设用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利益。(二)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确立分配增值收益方案当集体获取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净所得额后,应该将获得的收益在集体和本集体组织成员内合理分配。至于以何种方式分配、分配的程序、比例如何,笔者认为,应当由集体和农民内部协商确立分配增值收益的方案。村集体作为一个基础性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集体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是农民集体内部财产的增加,应列入到集体财务管理中,由集体在村民的监督下安排增值收益分配。在决定分配比例和集体收益的用途方面,应该经过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集体收益部分在使用时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写明具体事项和使用金额,以便村民随时监督。为了防止部分集体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法律可以限制分给农民的最低比例额;同时对集体分配到的收益限定用途,规定只得用于集体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偿还本集体因发展本村经济、完善本村社会服务欠下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