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执行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反本条涉及种质资源100克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条涉及种质资源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涉及种质资源500克以上的,或者虽不到500克但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在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中弄虚作假骗取审定证书。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十七条。二、处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执行基准:1、违反本条种子货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条种子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种子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或者再次弄虚作假骗取审定证书的,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四条。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执行基准:责令停止试验,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接种试验1亩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接种试验1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接种试验5亩以上或者接种试验不到5亩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