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对不合格的种子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劣种子流入种子市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Р轻微Р涉案种子量0.2万公斤以下Р给予警告,可并处0.5万元罚款Р较重Р涉案种子量0.2-1.5万公斤Р给予警告,并处0.5-1万元罚款Р严重Р涉案种子量1.5-2.5万公斤Р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Р特别严重Р涉案种子量2.5万公斤以上Р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Р8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Р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轻微Р涉案种子价值0.1万元以下Р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倍罚款Р较重Р涉案种子价值0.1--2万元Р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2倍罚款Р严重Р涉案种子价值2-5万元以上Р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2-3倍罚款Р特别严重Р涉案种子价值5万元以上Р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3-5倍罚款Р9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Р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Р轻微Р涉案种子量0.1万公斤以下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Р较重Р涉案种子量0.1-0.5万公斤Р责令限期改正,处300-500元罚款Р严重Р涉案种子量0.5-2万公斤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800元罚款Р特别严重Р涉案种子量2万公斤以上Р责令限期改正,处8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