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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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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连续 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3.2.3 没有本条第 3.2.1 、3.2.2 项情形的,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第十一条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1.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 处罚依据 2.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2.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3. 处罚适用 3.1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 3.2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3.2.1 依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2.2 有下列情形的,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连续 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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