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审议,最终通过了该法。《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法“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行政强制法》则着力解决行政强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二)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通过具体的各项制度,保障上述立法目标的实现(从规范强制制度立法行为规范设定权,从规范强制主体、程序角度以及设立禁止性规定规范实施权,确立行政适当原则、说服教育原则以及保障知情权、表达意见权等规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三)规范内容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的四个特征:(1)行政性;(2)服从性;(3)物理性;(4)依附性(从属性)。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为例: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上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以上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为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