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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65 |  大小:1355KB

文档介绍
4691451.7%58.2%合计1036724916.7%100%2.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1.“乱”设行政强制①设定强制的主体过多。1949年至1999年间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统计②设定权限混乱。除《立法法》第8条第5项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商业银行法》规定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规定外,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没有统一规定,各类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随意性很大。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表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数涉及设定行政强制的文件数设定的行政强制的总数有上位法依据的数量自行创设的数量北京市12339663828重庆市16630622438湖南省约20037512526陕西省13827深圳市13717七八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③设定的行政强制名称很多、不统一。有260多种比如:加封留存、强制扣押、暂时扣押、冻结资金、强制制止、阻止出境、阻止入境、扣留看护、临时隔离、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制拘留、强行扣款、暂停拨付、暂停拨款、暂停资格等等。2.实施中的“滥”:①实施主体过多有些执法队伍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也无授权,却较随意执法。行政执法权力层层转包,有些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委托给一些下属事业单位实施,有的甚至委托给企业实施。素质较低的执法队伍和人员极易导致强制权的滥用。执法人员成分复杂的问题也较为常见。有的让临时工,如聘用城管人员实施行政强制。②对行政强制概念的理解混乱。由于学界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定义,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处处罚》的程序规定,避免败诉,倾向于将一些行政处罚理解为行政强制,从而规避《行政处罚法》的约束。③实施程序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程序十分零乱。也有个别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过分强调强制,忽视教育、拒绝说理的情况。④滥用行政强制。以行政强制为手段,不是为了实现法定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其他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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