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x  |  页数:99 |  大小:399KB

文档介绍
为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今年修改的与我们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两部行政规章,这两部规章都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暂扣证件”的权力直接删除。因为这两个规章中有关暂扣证件的规定无上位法支持,而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所谓的“法无授权即禁止”。1、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原条款是: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2、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原条款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