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Р (1)形式:盘问、留臵、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Р (2)特点: Р 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Р 实施主体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Р 预防和保障性。Р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Р (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Р (2)特点: Р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Р 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Р 方式是就地封存。Р (三)扣押财物;(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Р (2)特点: Р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Р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Р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Р (四)冻结存款、汇款; Р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Р (2)特点:Р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Р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Р ——不转移资金。Р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Р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Р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Р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Р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Р (二)划拨存款、汇款; Р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Р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Р (五)代履行; Р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Р ——特征Р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Р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