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明确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班组长等安全培训职责并督促落实。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落实以下工作制度:(一)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度;(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四)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制度;(五)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六)从事安全培训条件达标制度;(七)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考评制度;(八)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培训对象自身状况及其培训需求等进行调研。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安全培训调研情况,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分级分岗位编写或选用安全培训教材,组织制定并实施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培训以及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安全再培训、专项安全培训等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对象、方式、时间、地点、教材选取、教师选用、考试审核、经费保障、质量评估等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培训教材分级会审制度。厂(矿)级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培训的教材,应当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车间(工段、区、队)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及年度安全再培训的教材,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材的会审,还应当有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并签署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经会审的、或者会审不合格的、或者未签署会审意见的安全培训教材,不得用于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教师的管理,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在本专业领域或者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按规定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