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合同期内无不良记录,积极配合医院的管理要求和临床需要,能配合医院完成特殊任务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及评分见附件《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供应商考核评价表》。四、供应商违规处罚办法(一)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医院将立即终止供货合同,将该供货商列入“黑名单”。 1.供应商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未经医院批准,在医院宣传推销医疗器械、材料等。(2)未经医院批准,项临床科室提供医疗器械或耗材等进行试用、使用。(3)采用非法途径查阅、索取、买卖医院设备、耗材信息。(4)伪造、提供虚假证件、票据、资质证明等,供应假冒伪劣产品。(8)其他涉及商业贿赂活不正当竞争的各种不良行为。2.供应商销售行为存在以下严重缺陷:(1)供应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标准的。(2)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国产产品无提供检测报告的。(3)供应产品价格高于公认市场价格的。(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货物且未通知医院的。(5)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其它服务的。(6)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货物票据,或货物票据不符合医院规定的。(7)供应商证件过期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的。(8)供应商未按照医院规定提供整套证件的。(9)供应商在接到医院针对产品质量的负面反馈意见后,不愿承担责任、不积极处理的。(二)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登记记录。如果供应商在一年内因各种问题收到我院书面警告三次,或在医院年度评价中结果为“不合格”,医院将立即停止与该供应商的供货合同,不再采购和使用该供应商的产品;如果供应商连续两年在医院的年度评价中达到“合格”,医院将延续供货合同。(三)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变更登记审查、追溯制度。曾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或品种),医院有权不予接受变更,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医院将严格审查、追溯,原则上不予变更。五、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