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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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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当扮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帮助破产企业有效合法的退出市场。注释原数据来自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破产数据库制图、w.asp?id=71、2011年1月12日、略作删减。赵大程、《在首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试点)颁证仪式上的讲话》、2010年12月26日、/index/content/2011-01/18/content_2447039.htm。王君卫、《民企跑路不如破产·董事会》http://finance./2012/05/16162213147582.shtml、2012年05月16日。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8卷第1期、2010年3月。张剑虹、《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1期、2008年2月。李洁华、《英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对外续全济贸易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3月。参考文献[1]、朱蔚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其风险防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2010年7月。[2]、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3]、赵玉意、《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八卷、第1期。[4]、张加犁、《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之完善》、《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5]、张晟杰、《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权利之完善》、《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6]、叶甲生、高峰、《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7]、刘玉香、《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及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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