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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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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分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4年7月2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XX-3-22 执行日期:20XX-5-1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二0一0年第二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区(县)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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