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电厂和变电所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各级电网公司应加强与发电公司的沟通,跟踪电厂前期工作进度,结合电网滚动规划,对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的电厂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商发电公司及时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调整。第二十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电源项目,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关于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的功能定位,由电网公司负责、发电公司配合,抓紧组织开展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四章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要求,电厂接入电网意见是电源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电厂接入电网申请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为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三)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五)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五条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关于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情况; (三)关于电厂接入系统工程路径落实等可行性研究情况;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主要内容: (一)电源布局是否合理; (二)送电方向和电力电量消纳范围是否合适; (三)是否同意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审查意见; (四)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