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述职报告。院长向市医管委进行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医管委成员提出的询问。(五)考核结果评定。市医管委根据考核组意见,结合院长年度述职情况和询问情况,确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六)反馈考核结果。市医管办将市医管委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改进情况作为下一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院长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信息和数据,以保证数据真实、客观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确保考核质量。实行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被考核者也可向市医管办提出回避申请。考核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市医管办决定。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五条 院长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得分<90分为合格,70分≤得分<8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追责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第十七条 院长考核等次拟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医管办告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医管委提出申诉,市医管委应当对被考核者申诉理由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第十八条 院长年度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并视同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医院评审评价等挂钩,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2017年度市直属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