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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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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一个行为的力量共同作用,协力促成危害结果的产生。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前行为本身不具有造成结果产生的实在可能性,只有抽象的可能性,而介入因素在这种抽象可能性基础上发生作用,从而决定了危害结果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来说,仍然是必要条件,但是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第二种情况则是第一个行为已经产生了导致结果结果产生的实在可能性,但是第二个因素在此基础上继续施加作用,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虽然两个因素不是同时发生,但是它们的作用力却是对客体的有害变化起了作用,是两者的合力共同促成了这一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后来的结果是由于前一行为所包含的实在可能性转化过来的,都是这一结果的决定性因素。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竞合性作用关系。四、结语刑法研究因果关系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具备客观方面的要件还须具有主观方面、主体、客体等要件。例如主观上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否则即使具备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注释: 曹小清.也谈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法律与社会.2009(1).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第216页. 邱野,蔡立霞.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 马克昌,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第83页. 王卿.浅谈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法制与社会.2009.8(上).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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