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包括面积、密度和数量;检查树种、苗木质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苗木保存率,调查标准地内的总株数和缺株情况,计算出苗木的保存率;检查苗木生长状况,测量树高、胸径及检查病虫害危害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计算各树种平均高、平均地径(胸径)。第二十六条分为区级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由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株树核实率(造林行距和造林密度核实);造林成活率;造林地幼林抚育面积核实率;造林苗木保存率;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造林地苗木市政整体综合评价。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要逐步建立市、区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第二十八条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纳入档案的资料应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验收报告等。(二)设计单位提供应标文件、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说明等。(二)监理单位提供应标文件、各阶段的监理报告及总监理报告。(三)施工单位提供上山苗木、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检疫证,完整的应标文件、施工资料(含每分项工序报验及验收记录、各施工标段施工前及施工后的相片、苗木种植完成后的报验和初验报告及照片)、每次苗木抚育及防火设施维修的验收报告、施工竣工图、工程总验收报告、工程施工总结。附则第二十九条非市、区级财政资金造林项目(私人承包林地造林、建设项目迹地造林、临时用地等)需具备有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不影响自然景观、不携带有害生物、水土无流失,项目设计方案、造林施工方案需报属地林业部门审批并报实际林业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