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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定。Р第二十二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Р第五章路内停车场Р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制定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Р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Р第二十四条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Р(一)符合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Р(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Р(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Р(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Р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Р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Р(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Р(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十五米范围内。Р(三)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Р第二十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Р第二十七条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Р第二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Р第二十九条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Р路内停车收费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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