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三、各税种的检查(一)营业税的检查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无不按预售收入(含定金)缴纳营业税,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款的现象。2、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是否是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3、银行按揭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帐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帐款申报纳税。4、以房换地的,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计征营业税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管道煤气开户费等有否申报纳税。8、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9、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10、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