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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十四、其它(三十二)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监管账户开户手续尚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管账户开户原则的监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保留原监管账户。(三十三)2011年12月1日前,已纳入监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新《办法》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三十四)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376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预售资金免予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482号)、《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9〕515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流程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09号)、《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9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附件新建商品房(住宅)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单位:元/m2区域项目重点监管费用砖混钢混1至10层11至29层30层及以上市内六区2500345035503790环城四区2330307032103640二区三县2130289030003400滨海新区塘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高新区、中心商务区、空港2480342035103770大港、汉沽、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东疆港保税区、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天津港2290290031503510中新生态城参照市内六区35903700参照市内六区   新建商品房(非住宅)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单位:元/m2项目重点监管费用砖混钢混及钢结构30层以下(不含30层)30层以上253036004250注:以上测算不包含精装修费用,如实际发生,参考值为:12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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