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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原则探析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展中国家在补偿标准问题上比较灵活,不仅仅坚持卡尔沃学说,而开始接受国际习惯法中的完全征收补偿原则。伊朗一美国索赔法庭的仲裁裁决实践中就采取了这个观点。完全补偿的数额原则上必须参照被征收财产的市值计算。如果企业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现代仲裁实践倾向于以现实市场价值(如包括商誉)而不是账面净值作为基础。根据伊美海牙仲裁庭裁决,确定适当的市场价值的依据是一个有购买意向且了解市场行情的买方所提出的价格。我国基于改革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经济发展道路需要,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在非歧视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对外资财产采取征收并进行完全充分、及时地予以补偿。三、征收程序征收程序是指土地征收的步骤、方式、手续的总称。程序是一种制约公权滥用的机制,实现程序正义,可以有效的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国际上法对征收程序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按东道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和法治健全的国家,其征收程序值得借鉴和学习。美国宪法将“正当程序”条款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方式之一。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这条款实际上是对征用权的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对公权力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将畅通无阻。“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重要的实质性保护,它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作的来自宪法的明示和默示限制”。在美国以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财产时,有严格的征收程序。征收之前,行政机关将知会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补偿方案。达成共识的形式多样,行政机关将征收目的和使用范围征求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平等协商。笔者认为,征收程序是征收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征收程序不正当,势必造成双方意见对立,公共目的难到实现,因此,宁可在征收程序上多花时间,达成共识,而不是实施公权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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