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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50元/㎡奖励。(三)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总额的8%给予再次奖励。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条本章所规定的征收补偿参照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拟订后,征求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2014〕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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