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5%给予奖励。2.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3.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产权调换奖励政策。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只能在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奖励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二)搬迁奖励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30000元。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15000元。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7000元。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