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办负责审核批复,企业土地收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复。Р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对征收安置与补偿费用的审批意见,筹集和安排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补偿标准和成本费用,确需追加的报请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提高安置补偿标准,超出征收范围安置补偿,以及其他违规安置补偿造成不合理超支的,由区政府自行承担。Р第四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Р第四十四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对征收补偿方案、摸底调查和分户评估情况、分户安置补偿结果等公开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四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七条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沈抚新城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Р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