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程在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本规程与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